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08号 申请再审人(重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宪岐。 委托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华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波。 委托代理人:熊英。 申请再审人孟宪岐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知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孟宪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