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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军,该公司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向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琎,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北京市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申请再审人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