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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升与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行提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东升。 委托代理人:刘守宪,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

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行提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东升

委托代理人:刘守宪,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晓军,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晓峰,该委员会审查员。

申请再审人东升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润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0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09)知行字第25-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1年3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东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守宪,北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伟、张卫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晓军、瞿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王东升是专利号为01240260.5,名称为“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6月4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1.一种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包括油站和主控制柜,其特征是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可编程控制器设置在主控制柜内,由电路连接各给油控制器。”

针对涉案专利权,北润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润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证据1为US6145626A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以下简称对比文件),其公开日为2000年11月14日。对比文件公开的气/油润滑系统中,空气和油通过混合模块18混合后,将气/油混合物提供给多个轴承点。根据说明书译文第38、39段以及附图4至7,混合模块18包括多个基部部分24和在基部部分前侧连接的标准分流阀64。基部部分顶端有一个空气入口22和一个油入口16。气、油混合后得到气/油混合物并通过基部部分侧部的出口26流出,连通到相应轴承点30。根据译文第33至37段以及附图1至3,混合模块18的出口26处的压力通过监视模块34进行监测,监视模块包括压力表36、电磁阀40和压力传感器38,每个出口连接各自的压力表和电磁阀,但压力传感器38只有一个,因此每次仅有一个电磁阀能够打开。控制器模块42控制电磁阀依次启动,对出口压力进行监测、信号转换和比较,并提供管线是否阻塞的指示。译文第40段记载,操作员可根据控制模块的压力显示,通过调节螺钉80对压力进行调节。控制器模块42包括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56。根据译文第41至43段以及附图8,PLC能够通过泵控制润滑剂的施加,同时还监视管线28或出口26的压力。

2008年6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6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1632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第11632号决定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并且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可编程控制器与给油控制器之间由电路连接。而对比文件中的混合模块用于混合空气和油以产生气/油混合物,其中的标准分流阀是根据预先设定的压力分配流体的流动,混合模块和分流阀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联的给油控制器不同。首先,它们的动作都是预先设定或手工调节,无法由可编程控制器程序调节。其次,对比文件既没有明确记载混合模块和分流阀是通过管道并联,也不能唯一、毫无疑义地导出是通过管道并联。对比文件中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不是与给油控制器电路连接,而是与混合模块上、下游连接的传感器电路连接。可见,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两者的区别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了供油量靠人工调节,不易控制的技术问题,获得了能直接控制给油控制器无先后顺序地动作,从而对润滑点集中一对一按需供油的技术效果,实现了润滑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北润公司不服第11632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明点在于各管道均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从而实现各管道供油无先后顺序地单独控制,并且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实现自动调节。北润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中,油从入口16进入混合模块,通过分流阀64流到基部部分的油通道78,从而与气体混合后对润滑点提供润滑剂。分流阀的主要作用在于将油进行分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合适的分流阀,能够实现同时对多个润滑点提供润滑剂,对比文件中并没有公开其对润滑剂的控制作用,北润公司也没有提供分流阀必然能够进行控制的证据。因此,分流阀与基座相连构成的结构不应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给油控制器。调节螺钉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进气量从而调节管道压力,只是对气、油比例的调节作用,也不应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给油控制器。对比文件能够同时供应多个润滑点,连接到润滑点的管道是并联的,但并没有公开每个管道上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并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进行调控。然而,对于流体的控制,普通开关或者电磁阀就属于一种控制器,在有多个管道并希望进行单独控制时,在每个管道上都安装控制装置是很显然的选择,例如没有独立卫生间的公寓或宿舍中的洗漱间,需要提供多个出水口供多人使用,每个出水口都安装龙头进行单独控制,以达到每个出水口根据需要进行通断、流量大小调节的目的。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多个并联管道供应液体润滑剂并需要单独控制的情形下,想到每个管道用相应的控制器进行单独控制是显而易见的,其能够达到对润滑剂无先后顺序地单独控制的技术效果也是显然的。而涉案专利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对给油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也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手段,对比文件亦公开了通过PLC控制电磁阀的状态和润滑剂的施加,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连接每个给油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已不具有创造性,对于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从属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重新作出评判。据此判决:(一)撤销第11632号无效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专利复审委员会、王东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