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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万海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三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万海山。 委托代理人:潘昌新,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洪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三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万海山

委托代理人:潘昌新,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洪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少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红,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祯祥,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得安公司)诉万海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6)鲁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得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2006)鲁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1)鲁民三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简称重审判决)。万海山不服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海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昌新,得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红、宋祯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得安公司起诉称:万海山系得安公司原副总经理,在得安公司工作期间,参与并主持了得安公司多项软件的研发工作。从2002年起,万海山未经得安公司允许,多次复制使用得安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部分源码,侵犯了得安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给得安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万海山因其侵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万海山主要有如下侵权行为:1、为北京西科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西科姆公司)开发SSBB系统的CSP软件而侵犯得安公司DAMSCSP软件、DAICCSPV2.0软件、DTCERT库软件著作权;2、为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旗公司)开发智能KEY、U盘KEY二合一及相关接口软件而侵犯得安公司DAMSCSP软件、DTCERT库、CY63723软件著作权;3、为北京华旗公司开发USB接口电子密码钥匙(即存储KEY)而侵犯得安公司CY63723软件、MEMKEY软件著作权;4、为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数字公司)开发软件而侵犯得安公司DAMSCSP软件、DTCERT库软件著作权;5、为广东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数字公司)开发软件而侵犯得安公司DTCERT库软件著作权;6、非法安装并向广东数字公司销售安全服务器的过程中侵犯得安公司二代加密机软件著作权;7、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公司销售PKI平台技术而侵犯得安公司相关著作权;8、非法侵占得安公司加密卡而给得安公司造成损失。得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万海山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万海山侵权行为而支付的鉴定费、审计费、律师代理费共计5142012.52元。

万海山答辩称:得安公司对涉案软件不享有著作权,得安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万海山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且万海山的部分被控侵权行为系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实施,即使构成侵权,也应由其他公司承担责任,刑事判决也认定万海山已将违法所得赔偿给了得安公司,得安公司再要求万海山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济南得安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得安公司。万海山原系济南得安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6月离开该公司。2008年1月29日,万海山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简称1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108号刑事判决查明:济南得安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1年由杜守伟负责立项研发DTCERT库,2002年5月研发完成;2002年2月由吴臣华负责立项研发DAMSCSP软件,同年5月20日研发完成;2003年4月由刘晓东负责立项研发DAICCSPV2.0软件,同年5月12日研发完成;2003年7月由欧钰鹏负责立项研发CY63723软件,2004年1月16日研发完成。

2002年10月份,北京西科姆公司立项研发SSBB系统,该公司技术部部长邓所云让万海山联系技术实力比较强的公司承揽该工程,万海山遂与北京金信万凯公司取得联系。12月27日,北京西科姆公司与北京金信万凯公司签订合同,万海山以北京金信万凯公司人员的身份参与研发。万海山在其研发的CSP软件中,复制使用了得安公司拥有著作权的DAICCSPV2.0、DAMSCSP、DTCERT库软件部分文件源码。

2004年3月,万海山以其朋友姜元进、孙明为名义股东(其中姜元进为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姜、孙二人未出资,该公司实际上只有万海山一人),在济南注册成立了济南鑫海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鑫海泰公司)。2004年4月,万海山以鑫海泰公司名义与北京华旗公司签订了开发智能KEY、U盘KEY二合一及相关接口软件的合同。为履行上述合同,万海山开发了KEY的外接口软件(CSP),并让欧钰鹏研发智能KEY、U盘KEY二合一以及COS系统和USB接口软件。万海山在研发CSP时复制使用了得安公司DAMSCSP、DTCERT库软件的部分源码。欧钰鹏在研发USB接口软件时,复制使用了得安公司的“CY63723单片机软件”的部分源码。

2004年11月,万海山以鑫海泰公司名义与北京数字公司签订开发数字证书接口、密码应用接口、软CSP三个接口的《委托开发合同》。万海山在开发软CSP过程中,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了得安公司拥有著作权的DAMSCSP、DTCERT库软件的部分源码。

2004年12月,万海山以鑫海泰公司名义与北京华旗公司签订了开发USB接口电子密码钥匙(即存储KEY)的《委托开发合同》。万海山将此项目交欧钰鹏开发,欧钰鹏在开发存储KEY的USB接口软件时,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了得安公司的“CY63723单片机软件”的文件源码,该存储KEY项目系欧钰鹏制作完成。

万海山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万海山处追缴赃款229788元,全部返还得安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得安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的问题

本案中,得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共涉及到7个软件,分别为DAMSCSP软件、DTCERT库软件、DAICCSPV2.0软件、CY63723软件、MEMKEY软件、二代加密机软件、PKI平台软件。

1、得安公司为证明其享有DAMSCSP软件著作权提交了108号刑事判决书、得安公司软件研发人员吴臣华的软件研发记录及DACSPLIB软件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备份文档。一审法院认为,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该判决查明DAMSCSP软件由得安公司于2002年5月研发完成,所以,根据108号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得安公司享有DAMSCSP软件著作权。并且得安公司还提交了软件研发记录、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佐证,尽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DACSPLIB软件V1.0,但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备份文档中明确记载包括DAMSCSP软件。所以,在万海山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DAMSCSP软件系得安公司于2002年5月研发完成,得安公司依法享有DAMSCSP软件著作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