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50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杰诚远拓化工品公司(原中化国际化工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天杰,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诺克保健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林,董事长。 北京杰诚远拓化工品公司因与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经终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