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2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周祖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杰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