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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杰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2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杰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祖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2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杰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祖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杰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程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