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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坤、李珂、李晓蓬、李晓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4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坤。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珂。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蓬。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4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坤。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珂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蓬。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波。

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伟伟,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该委员会审查员。

申请再审人李国坤、李珂、李晓蓬、李晓波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4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国坤、李珂、李晓蓬、李晓波申请再审称: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首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具有3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协同,功能上彼此支持,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其次,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认定技术启示时,应当考虑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否相同。二审判决认定对比文件4采用磁悬浮轴承的技术效果,与涉案专利申请中磁悬浮轴承的技术效果一致,故区别技术特征b被对比文件4公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权利要求1中磁悬浮轴承的作用在于使得“施加在驱动轴上的磁驱动力下降得到弥补”,从而在相同的磁驱动力条件下,定子和永磁转子之间的间隙可以增大,从而可以加入较厚的非金属材料。该作用与对比文件4中磁悬浮轴承的作用不同。2.对比文件3中转子旋转位置检测装置与涉案专利申请中监控装置的作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3.对比文件6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请求本院:1.撤销二审判决。2.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46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相关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a、b,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是否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6系《磁力传动泵密封套的设计计算》一文,其中公开了通常满足制造密封套条件的材料可分两类,可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密封套。因此,对比文件6明确披露了区别技术特征a。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加之轴承选用的是磁悬浮轴承,从而延长了磁动泵的运行周期,降低了成本,大幅度地提高了可靠性和效率”。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无轴封磁悬浮泵”,其中亦采用了“磁悬浮轴承”,能够实现“避免了轴颈与轴瓦直接的接触摩擦磨损,以延长泵工作寿命”;“轴承无接触摩擦磨损,工作寿命长”等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4中“磁悬浮轴承”的功能和技术效果与涉案专利申请中的“磁悬浮轴承”相同,区别技术特征b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在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不得脱离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技术内容。对于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在评价创造性时一般不予考虑,否则会违背专利法所规定的先申请原则,易使专利申请人引入新的技术内容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时所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b的作用,并未记载在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不宜作为认定涉案专利申请创造性的依据,故本院对于申请再审人的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

述定子上设有监控装置,用于监控间隙的大小。”对于涉案专利申请所涉的磁动泵而言,为了保证正常工作,定子和转子之间的间隙必须保持在磁场有效作用范围内。为了实现该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对该间隙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监控,并且在必要时作出调整。由于转子是转动的,故在定子上设置监控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而然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涉案专利申请仅仅提出在定子上设置监控装置,并未公开具体的实现手段,尚不足以使涉案专利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国坤、李珂、李晓蓬、李晓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国坤、李珂、李晓蓬、李晓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