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5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申请再审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德超,星河湾集团法律部副总经理。 上述两申请再审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嘉琼,星河湾集团法律部法务主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平,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