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7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桥厚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铭铭。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吴桥厚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贾铭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2年11月20日进行了询问,申请再审人厚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良、被申请人贾铭铭的委托代理人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厚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贾铭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厚德公司侵犯了贾铭铭所有的ZL200810022678.4 号“高速搅拌压浆台车”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1.证据7(经过公证取得的邯郸侵权产品照片)中被诉侵权设备“GSZW-700型自动压浆台车”的五张照片只能显示某一个面的一部分,且只能显示四个面,有两个面即上面、下面不能显示或不能完全显示,可以看到的部分也不能显示该部分的内在结构和功能;该照片中没有涉案专利中的螺旋输送机构、高速搅拌机构、控制器、高速搅拌筒、高速搅拌电机、称重传感器、只能显示两根支柱、叶片、进料口、出料口及部分导线、压浆泵。被诉侵权设备没有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厚德公司从来没有向证据7中显示单位销售过照片中的设备。证据3(北京会议期间厚德公司产品宣传册及现场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其中“GSZW-700型自动压浆台车”的图片部分内容无法确定,不能完整地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证据4(经过公证取得的网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网页内容显示的是吴桥山泉建筑机械厂的内容。2.厚德公司的GSZW-700型自动压浆台车是严格按照崔建军所有的专利实施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能完全覆盖厚德公司使用的崔建军所有的专利技术特征。(二)厚德公司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崔建军于2008年8月3日申请ZL200820075877.7号“高速自动压浆台车”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11月18日获得授权,后因崔建军没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被无效,使该专利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崔建军于2010年9月9日申请了201020527066.3号“高速自动压浆台车”实用新型专利,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ZL 200820075877.7号专利而不是涉案专利宣告无效,说明涉案专利技术与崔建军专利技术不同。厚德公司使用现有技术生产被诉侵权设备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三)厚德公司使用相关技术生产被诉侵权设备属于权利人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崔建军研发了专利技术后,于2010年8月成立厚德公司实施其专利技术生产GSZW-700高速自动压浆台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厚德公司不构成侵权。 被申请人贾铭铭提交意见认为,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厚德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GSZW-700型高速自动压浆台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二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 (一)关于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贾铭铭在接受本院询问时表示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作为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依据,认为被诉侵权设备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内容如下: “1.高速搅拌压浆台车,其特征在于包括车架,该车架由车板(2)和车板(2)两侧的车轮(22)组成;车板(2)上有螺旋输送机构、高速搅拌机构、压浆泵(21)和控制器(5);其中,高速搅拌机构处于车板(2)一头上,其由高速搅拌筒(14)、支柱(18)和高速搅拌电机(19)组成;所述压浆泵(21)入口通过管道与高速搅拌筒(14)连通;所述支柱有三根,三根支柱(18)的下端固定在车板(2)上,它们的上端均通过称重传感器(17)与高速搅拌筒(14)的筒底相连;高速搅拌电机(19)处于高速搅拌筒之下,其输出轴朝上并穿入高速搅拌筒(14)内且其端部有叶片(151);螺旋输送机构借助支架(8)呈倾斜状固定在车板(2)上,其出料口(11)一端高于进料口(3),一端且与高速搅拌筒(14)的进料口连通,进料口(3)上有送料斗(4);螺旋输送机构、高速搅拌电机(19)、称重传感器(17)和压浆泵(21)均通过导线(23)与控制器(5)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搅拌压浆台车,其特征在于高速搅拌筒(14)内的叶片(151)转速为950-1500rpm。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搅拌压浆台车,其特征在于高速搅拌筒(14)与压浆泵(21)间有低速搅拌机构,该低速搅拌机构由低速搅拌筒(6)和低速电机(7)及减速机组成;其中的低速搅拌筒(6)为封闭状圆筒,其上有进料口,该进料口借助管道(9)与高速搅拌筒(14)相连通;低速电机(7)及减速机处于低速搅拌筒(6)的上方,且减速机的输出轴朝下并穿过低速搅拌筒(6)的筒盖后伸入低速搅拌筒(6)内,其输出轴端部有叶片(152);低速电机(7)借助导线(23)与控制器(5)相连。” (二)关于被诉侵权设备 证据3中厚德公司产品宣传册介绍了GSZW-700型自动压浆台车的相关技术参数,如搅拌速度为1000转/分钟,低速搅拌转速为70转/分钟。该宣传册封底载有,河北吴桥厚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原吴桥山泉建筑机械厂),电话:0317-7340232,传真0317-7343907,手机:13803235028。该宣传册载有“GSZW-700型高速自动压浆台车”图片,图片所示设备与证据7所附照片中的名称为“GSZW-700型高速自动压浆台车”的设备颜色相同,结构大致一致。 证据4网页对“GSZW-700型高速自动压浆台车”的宣传包括如下内容:“本压浆台车集自动上料、自动称重、高低速搅拌、泵送浆液(选配、建议分离安装)为一体,用于搅拌水泥灰浆及其他浆料”,本压浆台车“主要由自动上料系统、自动称重系统、微电脑自动控制系统、水泥灰浆搅拌系统、拖动车架底盘系统等部分组成”,设有“高速搅拌部分”和“低速搅拌储料桶”,“高低速搅拌桶相配合,可实现向压浆设备不间断供料”,“可将螺杆式压浆设备加装在该台车上,组成一套完整的高速搅拌注浆系统”。网页载明宣传方为河北吴桥山泉建筑机械厂,电话:0317-7340232,传真:0317-7343907,手机:13803235028。 证据7所附照片中的被诉侵权设备上载明,GSZW-700高速自动压浆台车,专利号:200820075877.7,吴桥厚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服务热线:0317-7343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