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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啸蝶与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4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被申请人无权进行政府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4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被申请人无权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与古城公园批准书有较大差异,不能代表古城公园地名批准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表上包括地名申报单位名称、申报项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审批单位意见等内容,能够反映你申请公开的地名被批准使用的信息内容。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