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4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被申请人无权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与古城公园批准书有较大差异,不能代表古城公园地名批准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表上包括地名申报单位名称、申报项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审批单位意见等内容,能够反映你申请公开的地名被批准使用的信息内容。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