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7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2001年上海市房地局对沪黄房地拆许字(2001)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批准文件中的拆迁范围由被申请人制作,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作记录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违反收发制度的行为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上述审核批准文件是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作的,应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公开,你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你申请公开的“签收时间”的政府信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已尽到审慎查找、合理搜索的义务,被申请人答复你该信息不存在,亦无不当。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