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酋一发与河北省临城县郝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89号 酋一发: 你因诉河北省临城县郝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冀行申字第13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小队1982年抓阄分的是坡地和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89号

一发

你因诉河北省临城县郝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冀行申字第131号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小队1982年抓阄分的是坡地和自留山,抓阄后抓得“老未黑枣树下代俩南洼”、李文和承包合同中载明“内有满圈自留山”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1982年土地发包时小队无权发包禁坡,小队发包的权限是“地”而不包括“山”。你所称的合同内写有“内有满圈自留山”为后添,不能证明你的主张。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