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41号 潘淑英: 你因诉常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终字第00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在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常州市建设局(2009)常建字第1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作出被诉强制拆迁决定,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你认为原审判决在房屋面积等方面认定事实错误以及强制拆迁听证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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