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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喜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418号 王连喜: 你因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行监字第0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曾于2004年3月15日,向被告申请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418号

王连喜

你因诉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行监字第0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曾于2004年3月15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后,你提起行政诉讼,但两级法院均驳回了你的诉求。2005年6月23日,你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以该案已审理终结,并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终止审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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