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418号 王连喜: 你因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行监字第0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曾于2004年3月15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后,你提起行政诉讼,但两级法院均驳回了你的诉求。2005年6月23日,你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以该案已审理终结,并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终止审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