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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再兰等91人与齐齐哈尔市建设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0号 金再兰等91人: 你们因诉齐齐哈尔市建设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行监字第9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权制度改革而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0号

金再兰等91人:

你们因诉齐齐哈尔市建设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行监字第9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权制度改革而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被诉变更登记的效力实质上取决于出售原齐齐哈尔市童装厂的《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以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对《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疏于审查为由,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有据。你们基于《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而主张的民事权益宜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