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8号 马永英等27人: 你们因诉徐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行监字第06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已经认定被申请人徐州市规划局未对梅苑小区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全面地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判令其在60日内对该小区1号楼及1期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至于你们在原审中要求法院直接判决被申请人重新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予以实施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