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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留石与延庆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31号 乔留石: 你因诉延庆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监字第43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主张乔书明于2004年3月11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31号

乔留石:

你因诉延庆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监字第43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主张乔书明于2004年3月11日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将你头部打伤、耳部重伤的事实,缺乏相关法医鉴定结论,被申请人延庆县旧县派出所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于法有据;你提出有关人员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理范围。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