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31号 乔留石: 你因诉延庆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监字第43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主张乔书明于2004年3月11日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将你头部打伤、耳部重伤的事实,缺乏相关法医鉴定结论,被申请人延庆县旧县派出所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于法有据;你提出有关人员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理范围。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