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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国庆等5人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06号 邵国庆、邵国建、余峰、吴德治、余亚萍: 你们因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们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06号

国庆、邵国建、余峰、吴德治、余亚萍:

你们因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息公开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们有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是本案息公开的义务人的主张,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被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是适当的公开义务机关;被申请人经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已告知你们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相关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申请当时未收回、未注销,至于未收回、未注销是否合法,不属于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视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你们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缺乏说服力。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