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60号 贾巍: 你因诉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行监字第4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针对你申诉所称的涉案拆迁裁决存在“拆迁人申请裁决提供的材料欠缺”、“拆迁办没有组织听证和实质性调解”、“评估结果没有依法公示且与市场价格明显不符”等问题,原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审查,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且你没有提供涉案拆迁裁决存在上述问题的相关证据。因此,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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