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资产行政化转后原企业法定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对企业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能否等同于财务报告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2011)新高兵法行示字第1号《关于企业资产行政化转后,原企业法定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对企业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能否等同于清算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资产行政划转后,原企业法定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二、企业资产行政划转过程中,对企业内部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不能等同于财政部财管字(1999)30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财务报告”。 请你院在综合考量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当事人权益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处理本案。 此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