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晋行他字第1号《关于山西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起诉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所作维持判决对被诉企业变更登记的羁束力以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为限,行政机关以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为依据对原行政行为予以改变的,与前述维持判决的羁束力不矛盾。为避免出现维持判决与行政自我纠正之间的冲突,建议今后一般不使用维持判决,尽量代之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撤销公司登记,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 此复。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