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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啸蝶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6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根据《上海市城市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6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应当在2002年3月15日之前向被申请人提交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而被申请人提供的黄绿(2002)第17号《关于环城绿化二期(古城公园)房屋拆迁许可证延长期限的申请》是在2002年4月1日,可见批准在前,申请在后,该信息不是申请人请求的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你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