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6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应当在2002年3月15日之前向被申请人提交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而被申请人提供的黄绿(2002)第17号《关于环城绿化二期(古城公园)房屋拆迁许可证延长期限的申请》是在2002年4月1日,可见批准在前,申请在后,该信息不是申请人请求的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你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