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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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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让与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号 刘君让: 你因诉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豫法行终字第000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号

刘君让:

你因诉河南省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豫法行终字第000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清丰县教育局在复议过程中逾期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清丰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据此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