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79号 解淑亭: 你因诉滨州市人民政府、沾化县人民政府、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在原审庭审中自认违法实施了强制铲除你的冬枣树的行为。你虽主张滨州市人民政府、沾化县人民政府共同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