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35号 林家殿: 你因诉福建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闽行终字第37号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因对征地补偿中的青苗补偿标准不服,向国土资源等部门反映,申请协调。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表明省、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是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本案中,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复核意见书为信访事项的最终复核意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