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70号 刘卫民、柳紫兰、许祥荣、叶乃林等四人: 你们因诉寿宁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寿宁县人民政府收到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一、二审判决责令寿宁县人民政府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无不当。关于你们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可以依法另行起诉。 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