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49号 刘占通: 你因诉辛集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行申字第1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和刘浩、刘阳三人于2010年3月30日下午在小章村村委会与李建发生争执,将其打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辛集市公安局作出辛公(治)决字(2010)第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公安局未告知你司法鉴定意见,属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瑕疵,但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