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03号 王建锁: 你因诉沛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批复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监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第一,你主张涉案违法建筑已经进行过罚款处理,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第二,在新规定出台前,被申请人沛县人民政府依据当时有效的《徐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相冲突的条款作为执法依据,并无不当。第三,(2009)第10049号《限期拆除决定》是与本案被诉行为虽有关联但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限期拆除决定》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