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15号 雷罗青: 你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5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你家庭财产被查抄返还情况的档案材料,但相关档案材料已经移交西城区档案馆保存,该档案材料的公布和利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你主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具有公开相关档案材料的法定职责,于法无据。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