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01号 赵维芳: 你因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岛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鲁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尽管原审判决黄岛区政府限期作出赔偿决定的判决方式存在不妥,但经查,黄岛区政府已经根据生效判决对你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且你已接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