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赵维芳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01号 赵维芳: 你因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岛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鲁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01号

赵维芳:

你因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岛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鲁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尽管原审判决黄岛区政府限期作出赔偿决定的判决方式存在不妥,但经查,黄岛区政府已经根据生效判决对你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且你已接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