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02号 茹正明: 你因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行终字第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尽管原审对你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黄岛区人民政府限期作出赔偿决定,判决方式存在不妥,但是,现黄岛区人民政府已经根据原审生效判决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你对该行政赔偿决定不服,也提起了行政诉讼,你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新的诉讼程序予以救济。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