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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48号 郑丽: 你因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辽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旧城区改建项目,属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48号

郑丽

你因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辽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认为,本案系旧城区改建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皇姑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的决议》已将该项目纳入皇姑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项目符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规划要求,且征收补偿方案经过了公告、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尽管皇姑区人民政府以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征收补偿安置所需专项资金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不妥,但是本案征收补偿过程已经基本结束,至今也没有证据表明因征收补偿资金不足造成无法及时补偿安置的情况,因此,此项瑕疵不足以推翻整个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关于批准土地储备项目方案的决定》只是政府拟将本案旧城改造项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意向性方案,并非已实际将该土地纳入储备的行政决定,你认为征收实施之前政府已将涉案土地纳入储备土地违法,是对上述决定内容的误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此处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市县级的区人民政府,你认为区政府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在被诉征收决定存在瑕疵的情形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以二审判决下达后发现新证据证明,你所在被征收小区维修结束后不到4个月开始征收,不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不符合旧城区改建的法定要件,但是,仅以你所在小区刚进行过维修的事实,并不能改变整个被征收范围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地段的根本属性。当然,如果在旧城区改造中政府能够注意对其中仍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符合新规划要求的房屋予以保留,则更符合以人为本,以最小社会财富损失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征收宗旨。对此,我们已经要求原审法院和当地行政机关引起注意。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