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573号 刘代贵: 你因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行监字第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2)青羊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已经对你提出的违法拆迁行政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你对此再次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诉讼请求受该生效判决羁束。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妥。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