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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增琪与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并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2号 孙增琪: 你因诉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你的有证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2号

孙增琪:

你因诉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你的有证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 166元单价予以补偿,高于征地时对外公布的补偿安置标准,高于你申请评估的标准,与该地区当时普遍适用的标准一致,以此标准对你进行安置补偿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至于你提出的经营性用房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问题,二审判决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上调50%已经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关于强制拆迁中物品损失的赔偿,因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裁量确定物品损失赔偿你人民币10万元,符合本案基本事实,合乎情理与法理。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