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90号 杜映彭: 你因诉盐亭县人民政府拆迁批复违法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川行终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盐亭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国土局的请示,依法作出《关于同意对石岭村杜映彭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并无不当。你认为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进而否定该拆迁批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