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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富来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天和实业公司与三亚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纠纷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33号 三亚富来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天和实业公司: 你们因诉三亚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行终字第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33号

三亚富来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天和实业公司

你们因诉三亚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行终字第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其此前作出的15号文和18号文,属自行纠错行为。三亚市人民政府还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了调查了解会,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的机会。因此,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29号决定的行为,具有事实根据,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