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33号 你们因诉三亚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行终字第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其此前作出的15号文和18号文,属自行纠错行为。三亚市人民政府还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了调查了解会,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的机会。因此,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29号决定的行为,具有事实根据,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