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34号 阮红: 你因诉三亚市规划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有关拆除旧建筑物须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涉案的亚太酒店二期被拆除依法不属于三亚市规划局监管职责范围,三亚市规划局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经原审查明,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履行了对违章建筑的监管职责,你主张其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依据。另据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05] 184号《关于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三亚市综合执法局的设立及其工作的开展,依据的是国务院国办发[2002]56号文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2004]9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三亚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由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你有关三亚市政府应负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