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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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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香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告知、行政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9号 刘素香: 你因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告知、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所作的鲁政复办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9号

刘素香:

你因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告知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所作的鲁政复办告字【2011】70号告知书未侵犯你的实体权利。你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是要求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土地监察的法定职责,而你提供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国土资信核字【2011】11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表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对你的复核申请作出处理,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故被诉鲁政复办告字【2011】70号告知书告知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