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9号 张庆义: 你因诉沈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将沈北新区法制办列为被申请人,该组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沈阳市人民政府已明确要求你变更被申请人,但你拒绝变更。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沈阳市人民政府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你要求解决你父亲的待遇问题,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