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59号 朴卫植: 你因诉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行终字第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原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将集体土地赔偿款55万元全部赔偿给你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房屋及附属构筑物补偿款34万元均无异议,经二审法院做双方当事人协调工作,被申诉人也同意向你支付45万元补偿款,其中包含11万元的土地补偿价款,这一协调方案合乎情理。为了彻底解决征地安置补偿纠纷,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妥。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