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51号 你因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延期拆迁公告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辽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虽然沈阳市和平区政府做出的沈和拆延公字[2010]第2号延长拆迁期限公告被确认违法,但该公告与你主张的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你的申诉理由不能得到支持。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