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14号 文正荣: 你因诉绵阳市盐亭县茶亭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行监字第28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你对邻居建房侵犯你相邻权引发的纠纷已经提起过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已经判决相邻方赔偿你的损失。你在本案中提出绵阳市盐亭县茶亭乡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建设并要求其府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已经认定相关批准行为对你的房屋存在“轻微不良影响”,并因此判决绵阳市盐亭县茶亭乡人民政府赔偿5000元并承担1万元鉴定费。你的损失已经得到充分赔偿,继续请求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