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8号 张晶: 你因诉东港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东港房管处)及第三人于娟、于坤房屋登记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辽行监字第8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3年1月17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东港市人民法院一审期间依职权调取的该院民事法官于修龙的《情况说明》和立案庭法官邹本乙的《情况介绍》,与东港房管局一审代理人唐国栋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东港房产处在法院解封后你申请查封的裁定书送达之前,给于娟、于坤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你主张该项事实不成立,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