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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连生、徐金茹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8号 卞连生、徐金茹: 你们因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行终字第0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8号

卞连生、徐金茹:

你们因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行终字第0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273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涉案的构筑物为违法建设。本案原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申诉人履行了《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程序,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虽然你们提交了丢失的财产清单及补充清单,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受到财产损害的事实。因此,你们的申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依法难以支持。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