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8号 卞连生、徐金茹: 你们因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行终字第0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273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涉案的构筑物为违法建设。本案原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申诉人履行了《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程序,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虽然你们提交了丢失的财产清单及补充清单,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受到财产损害的事实。因此,你们的申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依法难以支持。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