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8号 邢爱敏、张秋荣: 你们因青岛清真海味饭店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监字第12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本案正是根据你们的举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9月28日依法作出青工商企注通字【2004】第003号《关于撤销青岛清真海味饭店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通知》,你们在二审中亦明确表示了对该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同并请求维持原判。现在又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对此,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