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35号 何守礼: 你因诉锦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锦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凌海市翠岩镇何守礼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是在信访程序中针对你上访问题作出的复核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对你实体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锦州市人民政府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你要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的申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