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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桂菊等48人与辽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05号 董桂菊等48人: 你们因诉辽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辽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一、从现有证据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05号

董桂菊等48人:

你们因诉辽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辽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审查认为,一、从现有证据来看,市政府作出辽市政发(2011)38号《关于对宏伟区第二、第三、第四生活区进行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的目的是对老城区改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故你们认为征收决定非因公共利益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市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提供了3633户回迁房和500万元补偿专用资金,能够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故你们认为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主张,不能成立;三、市政府未举证证明曾经公告被征收房产调查结果,的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其未对你们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原审法院认定其属程序瑕疵,并无不当。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