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18号 你村因诉朝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辽行监字第6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从朝阳县教育局出具的《关于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中心小学国有事业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来看,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中心小学为国有事业单位,你村认为其属于村办小学的主张不能成立。且经查阅原审卷宗,未发现原审庭审笔录有你村提出的篡改笔录的情况。故你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