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10号 史炳勋: 你因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本案征收行为系旧城区改建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皇姑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的决议》已将该项目纳入皇姑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项目符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两个规划要求,并不存在你提出的规划过期问题。尽管皇姑区人民政府以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征收补偿安置所需专项资金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不妥,但是本案征收补偿过程已经基本结束,至今也没有证据表明因征收补偿资金不足造成无法及时补偿安置的情况,因此,此项瑕疵不足以推翻整个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经过论证、公布、征求意见,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整改等步骤,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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