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118号 委托代理人:陈静,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华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征年,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祥旗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3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张祥旗以与华森置业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祥旗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祥旗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