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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祥旗与山东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祥旗, 男。 委托代理人:陈静,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118号

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祥旗, 男。

委托代理人:陈静,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华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征年,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申请人张祥旗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3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张祥旗以与华森置业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祥旗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祥旗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